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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应逃避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4
P>              陈 栋

      据《北京青年报》近日报道,北京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不承担监护责任。”这个条例即将付诸实施,而后带动全国。具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目前我们尚难估计。

  这一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在校中小学生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将不承担监护职责。然而我们知道,十几岁的孩子,由于正处于生理、心理变化阶段,自控能力较差,道德观模糊。如果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不太懂事的孩子们在学校期间,将处于一个监护权的真空地带。那么,孩子在学校里出事了到底该由谁负责呢?我认为,学校有逃避不了的监护责任。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学校对在校学生没有监护责任,那么每一名家长都要每天陪着孩子到学校读书;不然,出了事情却没人管。如此一来,教育将成何体统?

  按照常识,不管学校是24小时的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不管学生是10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还是10岁至18岁之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对寄宿学校,家长交纳高额学费,学校承诺24小时陪读,实际上家长的监护责任就转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履行24小时监护的责任。非寄宿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情形相同。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了学校。

  在西欧、北美和东南亚一些国家,以及香港、台湾等地区,全日制寄宿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由学校负责的,如果私立学校出了事故,由校方自己负责;如果是公立学校,则由相关的基金来负责赔偿。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却没有专门对此论述。学生在学校里出了事,要么由学校负责给予赔偿,要么孩子家长倒霉。

  一些部门之所以出台相关政策为学校解脱监护责任,并试图在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问题上让学校完全“出局”,主要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里没有对学校是否对学生在校期间具有监护权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有这样一条规定:孩子的监护权与亲属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监护权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学校与学生既无人身关系也非社会监护机构,不能成为学生的监护人。

  所以,学校就以此为理由纷纷对监护权这一“烫手山芋”避之惟恐不及。然而就在这“踢皮球”的背后,是近年来不断上升的校园暴力事件和安全事件。据权威统计,2001年,我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再不负学生的监护职责,会不会造成对儿童权益更加漠然,从而间接导致更多的“非正常死亡”?这样,还有谁敢把自己的孩子送进神圣的校园去接受教育?

  不难理解,学生伤害赔偿基金的缺乏,是学校极力逃避学生监护权的重要原因。我建议,对事故赔偿经费的来源问题,应该由国家财政部门牵头,成立学生伤害赔偿基金,建立多种融资渠道,可以把学校自筹、设立相关的赔偿基金及通过保险等多种途径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解决学生伤害问题的根本之道,也是保障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否则,一旦学校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整个教育体制可能会出大问题。望有关部门三思。

               (转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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