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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奇的“性变态”故意杀人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5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为满足性变态心理而实施暴力杀人的案件作出公开审判,被告人张乐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5591元。

         被告人张乐声,男,35岁,初中文化,原系安徽省当涂县血防站职工。2000年3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乐声从其母亲住处回家,途经当涂县城关镇某洗头房时,看到该店女店主秦某某独自一人从店中走出,张见其年轻漂亮,顿生歹念,便尾随其后,直到秦某某进入租住的房子后才离开。

         次日凌晨1时许,张再次来到秦的住处,用身份证将门锁捅开,见秦一人睡在床上,因害怕秦喊叫,遂在门外找到一块石头,并在院门口衣架上取下一块尿布包住石头后,进入秦的卧室,用石块朝秦的头部猛砸几下,至秦不动。被告人张乐声为满足变态的窥视心理,又将秦的棉毛裤、三角裤褪至踝关节下,因心里紧张,只好匆匆用被子盖住秦,关好门逃离现场。

         案件在审理阶段,马鞍山中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委托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对被告人张乐声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证明其系性变态,但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法院确认被告人张乐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并依法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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